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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县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县人民政府驻地临路、街、巷的楼、门牌应按照《濮 阳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楼、门牌标志的通知》(濮民文〔2008 〕 29 号)中的门牌型号设置中型或大型门牌,所需费用有条件的地 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进行一次性设置,之后再新增楼、门牌 的设置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用户负担。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也可由 受益单位或受益人负担。除此之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 村(居)民住宅的楼(单元)、门(户)牌的设置费用,由受益单 位或受益人负担(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门牌的设置费用由当地 政府负担)。

  (三)新建住宅区内的道路、楼(单元)门牌及高层建筑的 地名标志,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一次性设置。所需设置、维护、 管理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 大,时间紧、要求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地名标志设置工 作进行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措施, 按时完成地名设标任务。

  (二)部门密切结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 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序进行。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职能 划分,民政部门是地名(含路、街、巷、楼、门牌)命名和标志 设置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财政、 公安、发改委、城建、工商、物价、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一定 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地名管理和标志设置的文件要求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为切实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管理,今后 将在全市推行地名申报制度和《门牌证》使用制度。凡道路、广 场等公共设施的名称均需报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由当地人民 政府审批。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 地名主管部门报批。经当地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名为标 准地名,由主管部门颁发《标准地名使用证》。需设置门牌的单位 或个人,由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完成门牌的编码设置后颁发《门牌 证》。今后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工商注册、房产登记、组织 机构代码登记等各类证件中凡涉及地址的要以《门牌证》为准。 未办理《门牌证》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应督促其申办《门牌 证》。

  (四)加强管理。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要加强对地 名标志的维护和管理,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对需要新增或 损坏的地名标志,要及时增设和维修。对蓄意破坏地名标志的行 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以保持地名标志的完整性和导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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