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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黔西南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能源的源头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是本州的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发改、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以下简称节能篇)、节能评估机构的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项目批复文件或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的批复或请示内容。凡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独立编制节能篇,节能篇须经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出具节能评估报告,节能主管部门按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其组织专题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机构的节能评估结论和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凡新增年综合用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由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进行节能审查。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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