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跟踪落实。承办单位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后,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兑现,对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制定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当年工作目标,并抓紧落实。办理工作有了一定进展或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建议人或提案者做出补充答复,报交办部门。对往年承办建议、提案的未落实事项,也应跟踪办理。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底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有重点督查建议、提案的跟踪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内容包括建议和提案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办理工作措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办理过程中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意见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当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办理材料立卷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实行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要严格办理程序,在建议和提案的接收、登记、分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见面、落实、总结、奖惩、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对办理进度、答复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进行量化考核,将办理工作情况列入单位目标管理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督办检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通报、到承办单位和工作现场检查、召开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办检查,全面、准确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也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建议人和提案者座谈、参加现场办理活动、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多种方式,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确保与建议和提案的主要提出人见面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