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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原因;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应向建议人或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答复。答复是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好政策法律关、业务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
  (一)答复期限。对所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予以书面答复建议人、提案者。
  (二)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是市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三)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或交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四)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和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建议人和提案者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复文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考。
  (五)复文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审核。建议和提案的复文必须经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科室审核把关。复文由经办科室起草后,先送科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最后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复文须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建议或提案所提出的问题是否逐条回答,应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已承诺或列入规划解决的事项是否抓紧落实,暂不能解决或不能采纳的事项是否解释清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复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条 复文的寄送。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复文一式四份报送交办单位。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建议人寄送复文,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办,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市政协提案委。同时各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便建议人和提案者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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