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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预拌混凝土使用区域调整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预拌混凝土使用区域调整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莆政综〔2008〕120号)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调整预拌混凝土使用区域的请示》(莆建综 [2008]147号)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莆田市发展散装水泥实施意见》(莆政[2001]综127号)的精神,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进一步加快我市预拌混凝土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预拌混凝土使用区域调整意见,批复如下:
  一、使用预拌砼区域
  城厢区、荔城区:以旧城区为中心,荔园路、荔城大道、荔涵大道、南少林路、樟林大道(华林工业园区)向外1000米的范围内;太湖经济开发区、黄石工业园区、黄石商贸物流园区。
  涵江区:东至人民街向东1000米,西至西环城路向西1000米,北至北环城路向北1000米,南至三江口港区的范围内;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秀屿区:市政中心区、医药器械城、木材加工区、笏石工业园区、东峤珠宝城;秀屿港区。
  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妈祖城、东吴园区、东吴作业区、湄洲湾火电厂、新城中心。
  主干道路:城港大道、荔港大道、涵港大道、莆秀路两侧各2000米;福厦路(江口至濑溪)、仙港大道、滨海大道、荔涵大道、莆阳大道、新文路、涵黄公路两侧各1000米。
  二、使用预拌砼的工程项目
  凡在以上区域内建设的下列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道路工程等项目,混凝土使用量在100立方米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工程。
  三、仙游县政府应依据《莆田市发展散装水泥实施意见》(莆政[2001]综127号)精神,抓紧落实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
  四、在规定使用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予以处罚。
  五、预拌混凝土使用区域调整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莆政办[2003]156号文同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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