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第五届(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一二年)市有关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安府发〔2008〕15号)
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安顺市第五届(2008年至2012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为使责任书得到贯彻落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责任书部分内容分解到市有关单位落实,同时把责任书内容完成情况纳入各目标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内容,并在每年12月5日前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报送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根据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结果报市直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
附:市有关单位第五届(2008~2012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安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
市有关单位第五届(2008~2012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序号 | 单位 | 目标责任分解内容 |
1 | 市政府办 | 每年召开2次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届中、届末组织对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环保目标单位进行检查。 |
2 | 市发改委 | 1、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在审批项目时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备案、核准、审批等有关手续。3、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不得给予资金支持。4、提供发布安顺市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数据。 |
3 | 市经贸委 |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允许开工建设。2、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不得给予资金支持。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关停。4、积极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技术改造项目,推进重点行业优化产业结构,开展清洁生产。5、节能项目和关停落后产能项目的材料要抄送市减排办,由市减排办核算相应的SO2和COD减排量。6、提供发布安顺市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数据。 |
4 | 市环保局 | 1、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台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2、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不达标和不能满足总量指标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污染严重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3、加强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4、督促企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5、对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给予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
5 | 市财政局 | 1、将环保业务经费、监测经费、宣教经费、执法经费和应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2、汇同市环保局对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给予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
6 | 市城管局 | 1、逐年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市回收网络体系建设。3、按规范要求提供发布“安顺市环境状况公报”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 |
7 | 市建设局 | 1、旧城改造、小区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确保建筑施工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4、逐年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并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规范出具每年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5、大力发展城市清洁能源,并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规范出具每年的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6、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的有关要求,督促各县区在2008年底前全面落实辖区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督促平坝、普定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2008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镇宁、黄果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关岭、紫云和开发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2010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督促各地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运前完成污水收集管网的配套建设,确保投产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当年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
8 | 市国土局 |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或审批手续。2、按规范要求提供发布“安顺市环境状况公报”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 |
9 | 市工商局 | 1、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2、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变更登记、年检时应提交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否则不予变更、年检。3、被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撤销其注册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
10 | 市乡企局 |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2、建设项目凡属“十五小”、“新五小”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一律不予审批办理。3、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不得给予资金支持。 |
11 | 市规划局 |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2、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12 | 市农业局 | 1、加强农业环境的保护工作,防治土壤污染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大力推广沼气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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