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法制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有关规范市场秩序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亟需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部门要提出立法建议,抓紧立法调研,做好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利用政务网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与信息沟通平台,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执法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避免出现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以及以罚代刑的执法现象,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三)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体系。理顺职能,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监督执法体制。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从商品生产制造、储存物流、批发零售、广告展示、出口进口到使用消费等环节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源头执法监管;实施分类型监管,建立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分类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低信用等级对象的监管,提高执法监管有效性;实施群众性监督,执法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充分调动群众举报侵犯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健全行政执法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四)规范中介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把规范、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作为今年整规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要强化对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坚决清理不合规范和违法的中介机构,抓好中介机构信用建设,扶持和培育一批品牌中介机构,带动和促进整个中介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调动行业协会力量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把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作为发动社会力量抓整规的重要抓手。要通过中介机构的有效运作,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延伸和强化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加快推进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加强对监管对象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信用的记录和奖惩,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推进行政监管部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实现联合监管;推进信用法规建设,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推动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整规工作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