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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鸡政发〔2008〕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黑政明传〔2008〕2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我市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当前市场供应和物价形势。目前,受国际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影响,我市价格上涨压力加大,市场价格行为亟待进一步规范。为此,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物价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首要任务上来,统一到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稳定市场物价会议精神上来,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坚决做到不发生某一类重要生活必需品严重脱销或较长时间短缺现象,不发生某一类重要商品的“抢购风”,不首开市场物价大幅度、大面积上涨的先河,努力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
  二、进一步搞好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扶持生猪、奶业、食用油生产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组织好农业、畜牧业和食品加工业生产,增加商品供给。发改、农业、商务、粮食、供销等部门要深入到仓库和流通企业,检查库存情况,摸清库存底数,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商品价格差,多方面、多渠道组织开辟货源,加大采购力度,扩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商品供应,特别要加大肉类、禽蛋、粮油、蔬菜等食品的供应。铁路、交通部门要继续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化肥、成品油、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合理安排运力,畅通绿色通道,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积极组织经营企业加强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以充实库存,保证备春耕生产的需要。县(市)区、各部门要突出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的货源供应,把重点放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积极投放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副食品生产,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增加市场供应,以平抑市场价格,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切实加强市场和价格监管。一是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得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医疗服务收费以及尿素等化肥价格要保持稳定。对部分确需调整价格的商品和收费,第一季度后根据市场物价情况酌定。对其他可能影响人民生活稳定或者可能引起市场波动的调价项目也要严格控制,切实做到适度稳妥,防止因政府调价不慎引发市场价格过快上涨。二是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强对粮、油、肉、禽、蛋、奶制品、饲料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管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对于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价调价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的,物价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三是对未列入申报和备案范围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县(市)区、各部门要通过提醒、告诫、警示等形式,引导企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规范经营行为。因成本增加确需调整价格的,要劝导企业避开敏感时期,合理把握好调价幅度。四是春节前物价、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市场监管,采取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方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短斤少两、恶意垄断经营、不正当促销、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散布虚假涨价言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市场违法行为,对随意涨价者要加大处罚和打击力度,坚决防止哄抬物价和借机涨价现象发生。组织开展以化肥为重点的农资价格、涉农收费等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坑农、害农、损农等行为,确保备春耕顺利进行。同时要全力做好价格预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切实把握控制物价上涨和防止突发性价格上涨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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