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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闽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改扩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闽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改扩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8〕454号)


福建省闽联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改扩建所属政和分公司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申请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政和县星溪乡林屯村的原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内新建Ⅱ号炸药库房,Ⅱ号炸药库房参照Ⅰ号炸药库房的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储存容量为10吨(索类火工品与炸药同库存放)。有关要求如下:

  一、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按照设计单位对该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物、消防、防雷等设施须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

  二、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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