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渔业部门:依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县级以上农业渔业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产品、监测地区、监测时间、抽样地点、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原则、监测报告要求、结果上报时间等内容;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在监督抽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省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外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三)工商部门:依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切实履行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加强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督促农产品市场、生鲜超市强化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经营台账、质量承诺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公示等制度,协助农业渔业和经贸部门督促企业或市场开办者建立市场和企业内部检测机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完善检测制度,规范检测程序、方法和技术条件,加强日常检测。依法严厉查处市场和流通企业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市场和企业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农产品流通企业要切实加强自身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和规范管理制度
1、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各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查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没有有效的合格证明,销售者可以拒收,也可以通过自行检测决定是否进货。验明其他标识是指检查进货产品的标识,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等,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产品,销售者可以要求供货者退货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