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安顺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日
安顺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网络,特制定本与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2 其他文件:《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4 污染事故分级
按照污染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污染事故和预警分级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