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部署,明确责任。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又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实现综合治理。具体分工如 下:
1.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 )负责对本辖区内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 )根据需要,建立查处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 )按照本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组 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 )建立领导责任制和乡(镇、办)、村(居)分级负责制, 建立健全县(区)、乡(镇、办)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力 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5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日常工作。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负责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1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 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 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 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 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 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 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 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公安部门
(1 )负责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2 )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
(3 )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及出租房屋的管理,对利用出租房屋聚众搞传销活动的,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对为传销活 动提供住宿、经营场所的依法予以严惩。
4.检察院和法院
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要及时依法受理、起诉和判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5.人民银行
在资金结算等方面,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对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 的,要依照国务院发布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