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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濮政[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 〕 16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 〕21 号)精神和要求,现就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下称城乡低保 工作)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城 乡低保工作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 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城乡低保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 则,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城乡低保 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负 责,抓紧、抓实、抓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 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不断增强城乡低保工作的资金保障能力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 构,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将城乡低保资金列入预算并足 额支出。要建立城乡低保资金预算自然增长机制,随着财政收入 的增长逐步加大城乡低保资金投入,不得因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 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或不投入。今后,分配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财 政转移支付资金将与当地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挂钩。

  (二)确保工作经费。各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调 研、培训、核查、建档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城 乡低保资金不得用作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各项拨付、支出手续;城乡低保资 金要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 专用,按时足额拨付。各级财政安排的年度城乡低保预算资金应 于当年10 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置城乡低保资 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做好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城乡 低保资金工作,做到按月、季足额发放,确保城乡低保资金社会 化发放率达到100%。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管 要下延一级,追踪问效。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城乡低保资金和工 作经费的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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