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 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以治理村 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 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 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 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做出的关闭决定和环保部门 依法做出的处罚文件,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 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 (即,常年存栏500 头以上的猪、3 万羽以上的禽和100 头以上 的奶牛、200 头以上的肉牛养殖企业(小区)),结合资金、技术 支持,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 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格监督电力企业脱硫 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执行电力企业上网脱硫优惠电价制度, 足额支付优惠资金。
(五)责任追究
11 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 县(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县(区)政府和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2008 年4 月15 日前,各县(区)政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 体上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 的企业名单,今年 12 月1 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上 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区) 和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县(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 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 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各 县(区)发出通报。
附件:
2008年濮阳市建设省级生态文明村名单
序 号 村 名 地 点
1 庆南村 濮阳县庆祖镇
2 西掘地村 濮阳县子岸乡
3 西侯村 清丰县高堡乡
4 魏兴村 南乐县张果屯乡
5 韩庄村 高新区昆吾办
6 蔡庄村 南乐县元村镇
7 五零村 范县濮城镇
8 石佛店村 华龙区岳村乡
9 伍仙镇村 清丰县纸房乡
10 太行村 高新区皇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