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负责开展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解释和风险防范工作。
市农委:负责农业相关政策解释及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流通业相关政策解释及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 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通过新闻媒体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开展金融法制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认识。
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
市检察院:负责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批捕起诉。
附件3:
非法集资的含义、特征及表现形式
一、 非法集资的含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 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由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目前合法的集资批准部门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改委、财政部。
(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如果向特定的少数人筹集资金,如对单位内部职工的集资,则不属于《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规范的内容。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外,还包括以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上述4个方面的特征可以作为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但判断非法集资的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三、 非法集资的分类及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