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
市、区两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 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转和必要的 财政保障机制。从2008 年起,市、区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服务的人口数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城市 人口每人每年5 元标准安排,由市、区财政按照5 ∶5 的比例纳入 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本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投入,到 2010 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 元标准。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逐步完善医保政策,不断 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付费方式,把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把符合 规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和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要有1-2 家定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降低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的住院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诊, 稳定扩大服务人群。
(四)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部门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准入和管理,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落实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牵头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价格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市民政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统筹社区
资源,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
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市人事局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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