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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8]8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5日)废止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08〕8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2005年制定的《绥化市城区供热办法》经过两个取暖期的运行,对于稳定城区供热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该办法与现实情况和上级规定存在不相符的地方。经多方讨论论证,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特作如下修订:

  一、供暖车库一律按住宅收费标准(24.2元/㎡)收费。
  二、有散热设施的阁楼,净高低于1.2米的不收费;净高1.2-2.1米收取半费;净高超过2.1米的全额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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