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举办学校的市或县级政府批准,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
(四)县(市)、区规范改制学校的具体方案由县(市)、区政府依据本方案,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并于7月15日前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改制学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项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新乡市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市财政、市人事、市编制、市发展改革(物价)、市监察、市纠风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新乡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工作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市规范改制学校工作2008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分校停止招生,整体改制学校全部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划片招生;按规定已转为民办学校的,学校应重新更名,与原学校名称分离。市属学校所办分校的资产属性、债权债务问题,由市财政局在7月10日前评估完毕并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根据评估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初高中分离等实际情况对市属公办学校所办分校提出清理规范方案,并报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同时,市教育局要加强规范后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保证原有年级任课教师队伍不变。加强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确保教学质量不变。市财政局要将恢复公办性质的学校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市人事局和市编办要统筹解决教师编制问题,在编制限额内,经考试符合条件的教师可补充进入公办教师队伍;也可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到期后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教师招录考试,可优先补充进入公办教师队伍。市发改委要对改为民办性质的学校核定收费标准并及时下发收费许可证。纠风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债权债务、学校办学性质和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提出规范现有改制学校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制学校的资产要按照《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5号)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查或评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产权界定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教育资产的监管,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要严格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