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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19.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用地要集约挖潜,充分利用企业搬迁和城中村改造拆迁的土地。
  20.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的,可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四、加强建设管理,完善功能配套
  21.加强已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对已审批项目应整体推进开发,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期开发。
  22.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建筑(四至六层,下同),开发建设期限从土地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建筑,开发建设期限从土地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建筑,开发建设期限从土地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开发建设期限从土地成交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半。对于高层建筑,在上述规定开发建设期限内可延长半年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不得参与新的土地招拍挂活动;已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将追回免缴的相关费用。
  23.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做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停车场、幼儿园、医疗、蔬菜、水果、熟食交易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小区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4.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规划、国土、园林、房产、环保部门等部门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规划、国土部门要对建筑容积率、土地使用性质做专项检查,对违背规划的项目或部分项目,应限期拆除;对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应限期完善。
  五、规范销售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25.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对房地产市场信息应定期发布。
  26.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非政府授权的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强制消费者接受中介服务以及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加快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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