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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11.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12.调控土地供应,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可以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13.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和用地性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容积率或用地性质的,需要按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对土地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14.重要地段、重要区域的集中开发和招商引资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对建筑容积率和开发区域内不同性质的建筑规模的比例,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规划效果做适当调整。调整比例不超过15%的,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办理,并按当期周边土地市场最高价足额补交土地出让收益;超过15%的,该宗土地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
  15.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且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和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16.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谨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凡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7.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的实施,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整体推进、成片开发。分期开发的须在土地使用条件或规划许可时严格限定时间,按时完成。严禁各种零星、分割开发行为。违者将予追回已经享受的城中村开发各种优惠政策所产生的收益,并依法予以处罚。
  18.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享受有关政策的土地后再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各职能部门不得为违法用地项目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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