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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焦政〔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指导思想
  1.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以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为指导,以住房需求为导向,有序发展房地产业,调整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使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促进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持续改善,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规划管理,优化住房结构
  2.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根据我市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
  4.严格执行规划许可。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足额交纳有关规费。
  5.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层高、建筑风格、色彩搭配要列入控制内容。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管线和附属设施等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6.建筑基地内应预留足够的绿地,绿化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应不少于40%,旧城区建设可降低到35%。
  7.房地产项目用地严禁占压道路红线、绿化绿线、河渠蓝线。
  8.鼓励在划定区域内进行高层房地产项目开发。开发建设高层房地产项目的,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有关规定。
  9.各有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无效,不予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不准上市交易。
  10.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全市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时,由市城中村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定区域、定项目、定方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独自出具与核发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批文和证书。
  三、严格土地管理,提高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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