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代征相关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见
(黑市政字〔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999年第2号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中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15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黑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市政办字〔1998〕6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由各级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中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职工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即: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未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末实际在岗残疾人数)×本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
全市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他类型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由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代征。
二、征收程序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全市统一年度审核时限为每年4月份。在年度审核期限内,各用人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和用工手续及复印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残联所属就业机构进行年审。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二)保障金征收时限:每年的5月1日-6月30日。属于地税代征的各用人单位,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核定的各用人单位缴款额提供给本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由各用人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申报并缴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