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直接负责或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第十条 问责对象盲目决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超越或滥用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不严格依法行政或者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制定的行政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级文件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性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对本机关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本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者纵容的。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者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者不守诚信,致使合同(协议)不能履行,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者违反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三)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者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