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政文〔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焦作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企业产品技术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准化项目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标准化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四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范围:
(一)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或下属工作组,并承担其工作的;
(二)作为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
(三)制做国际、国家、行业实物标准的单位;
(四)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五)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
(六)承担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
(七)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
第五条 标准化项目的奖励金额执行下列标准:
(一)对经批准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的单位,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