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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市政府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工作等。各地也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各项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实施救助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设立1名社会救助工作联络员,每季度要向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整合工作力度,依据此意见,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各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市直有关部门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二)明确部门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综合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社会救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负责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用于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教育助学政策;建设和房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廉租住房政策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对有劳动能力的需社会救助人员提供就业登记、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医疗费用减免等政策;农业、扶贫、物价、审计、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水务、电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或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募集资金,组织开展各项救助活动。
  (三)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救助人数和救助标准,测算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总额度,扣除省分配补助的城乡社会救助资金额度后,由当地财政按确定的额度落实配套资金。要广泛开展扶贫帮困捐赠活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社会彩票事业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逐步拓宽社会救助资金渠道。同时,要加强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将各项城乡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单独设账,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按期拨付,公开发放,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挤占、挪用、滞留情况的发生。
  (四)建立强有力的支撑体系。建立和健全配套的优惠政策约束机制,减少随意性和财力、物力浪费。卫生、建设、房产、教育、劳动保障、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出台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的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就业、取暖、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发展。要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全部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专门管理机构,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普遍设立社会救助事务所。为保证工作需要,每个街道(乡镇)要确定2-3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村民)委员会要聘任专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各级财政要建立按上年度社会救助金总额或服务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工作经费,确保管理机构和基层工作经费,并安排专项资金,加快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网络平台建设,实现需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和社会救助资源与相关部门的动态衔接和共享。各实施救助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协调对接,互相通报救助人员情况,确保需救助人员凭证享受救助。要简化和规范救助程序,完善档案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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