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落实城市流浪乞讨救助制度,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按照《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将救助对象所需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加强救助管理站建设,将救助管理站房屋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按照《黑河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各地的相应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在醒目位置设立救助引导指示牌,使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助。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网络和部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八)建立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制度,解决群众无力克服的困难问题。在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帮助社会困难群众解决无力克服的急难危重特殊困难。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一部分、彩票公益金资助一部分和社会筹集一部分解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要每年将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列入预算,逐年加大投入。根据资金库存情况,可以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家捐赠,必要时也可开展职工、居民“一日捐”活动进行补充。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城乡常驻居民和无法明确身份人员危及生存的、未在现有国家规定的社会救助范围或虽经社会救助仍面临巨大困难的急难危重问题。主要包括:遭受火灾等突发性灾害,或患重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意外事故造成生存上的特殊困难,或家庭生活极其贫困面临失学等虽经全力自救和社会救助仍无力克服的巨大经济困难情况。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原则上委托社会慈善组织代管,制定严格的审批使用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法律援助制度,保障救助对象合法权益。要积极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和《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司法部门要按照规定,为城乡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并按照黑司通〔2004]〕36号《关于黑龙江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要求,及时受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灾民等经济困难群众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司发通〔2004〕127号《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等六部门黑司通〔2004〕35号《关于向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缓、减、免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缓收或减免应给予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的仲裁、档案查询、司法鉴定、诉讼等费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