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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实施住房救助制度,推进安居民心工程。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建立面向低保和低收入群体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他们中的孤、老、病残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对一般住房困难的发放租赁补贴。廉租住房资金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低于10%。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拆迁户,给予增加3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的照顾。对农村住房困难的低保对象和贫困家庭,要制定危房改造计划,积极争取和投入危房改造资金,并采取社会互助等途径,统筹规划解决。城市低保家庭的冬季取暖,由当地政府采取发放现金补助或供热企业费用减免方式统一解决,享受取暖救助率要达到100%。在住房控制面积内,对“三无”低保家庭要实施供暖费的全额救助,对其他低保家庭的取暖费救助和减免平均水平要达到应缴费用的90%。地方政府要对实施供暖费用减免的供暖单位,依法给予税费减免或资金补偿。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100%享受到水电补贴等其他政策性减免。
  (五)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增加救助对象收入。一是社会救助工作应与就业工作有效衔接。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员、城乡困难残疾人等救助对象,要参照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给予求职登记、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培训费用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鼓励其自力更生、自主创业。城乡低保人员、困难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工商管理费、免占场费和卫生费,并优先安排经营摊位。对主动就业且如实申报就业收入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为期3个月的暂缓取消或核减保障金的“低保渐退”照顾政策。二是要积极安排救助对象就业和再就业。鼓励兴办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落实和完善生活困难残疾人就业政策。依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辖区企事业单位工勤、公用、临时岗位和社区公益岗位用工报告制度,对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优先安排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员就业。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城乡困难人员就业。
  (六)强化自然灾害救济制度,确保灾民基本生活。一是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将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本级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支出达到全部救灾资金支出的20%以上。二是建立和完善灾害救济应急体系。要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县、乡、村各类灾害救助应急保障体系,配齐必要减灾救灾装备,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切实提高救灾资金运转使用效率,在启动预案规定的时限内安排好灾民的吃住问题,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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