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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普及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多层次城乡医疗救助。要按照黑农改办〔2004〕3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黑财社〔2007〕102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借鉴实践经验,整合制定本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一是普及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出资,资助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探索推进城市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新途径。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有常见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给予加发保障金救助,全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0%。二是全面实施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要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好大病病种、阶梯支付比例和封顶线,对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偿付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状况,按急难危重程度给予大病医疗救助。“三无”人员和确实无力筹措就医费用的,可以采取医前预付救助金,医后或医中按规定核销方式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一般应掌握在每年5000元/人以内。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三是给予城乡救助对象就医照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对象和政府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给予医疗救助的对象(参照下文)在指定医院就医,可享受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10%处置费、20%辅助检查费、30%床位费和5%药费的照顾。指定医院要开设低保诊室、低保病房,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治被救助人员,并要安排专门医护人员进行管理,对医疗救助情况登记备案。黑河市和爱辉区的指定医院为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口腔医院,其他县(市)指定医院为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地方财政安排资金不低于省下达补助资金的50%要求,逐年加大投入,不断充实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管理,用好用足。
  (三)深化教育救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各级政府要落实教育助学政策,完善助学制度,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助学机制,在教育部门建立助学基金,科学制定救助办法,资助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子女完成学业。对城乡低保对象子女和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儿等基本救助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住宿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高中教育阶段免收学费;考入重点本科院校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考入普通大专院校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参照《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助学金;参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高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采取有力措施,将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在小学阶段的失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阶段失学率控制在3%以内。并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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