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市政字〔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05〕74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注民生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努力构建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社会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群体和其他需救助对象,建立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自然灾害救济、流浪乞讨救助、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法律援助“九制一体”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综合社会救助体系。
三、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完善城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一是完善城乡低保制度。贯彻落实本地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办法,强化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和“应退即退”。实行“分类施保”制度,对“三无” (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义务赡养人和抚(扶)养人)、重残(一级残疾或家庭残疾人2人以上)、重病人员,以及70岁以上老人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特殊救助对象,可给予加发10-20%低保金的照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并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不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二是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工作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和投入,加快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集中供养和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一五”期末,全市各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城镇“三无”对象供养率达到45%以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县(市)要在建设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心敬老院的基础上,加大建设改造力度,形成以中心院为辐射,整合乡镇中型院为主体,探索建设“五保村”为补充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新格局。要按照省下发的黑农改办〔2004〕3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敬老院管理人员开支、公用经费和维修、购置设施等经费,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解决,不得挤占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内的经费。敬老院基本建设和改造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