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参保审核
(一)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及学校、幼儿园应在申报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制作医疗保险IC卡。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纳办法
(一)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普通高校学生、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医保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第十七条 参保登记、缴费的时间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按年度一次性预缴。每年的10月31日前为居民参保登记和缴纳下一自然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时间,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制度启动当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参保居民应按规定缴纳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已参保居民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其缴费年限不累积计算,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门诊账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支出。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