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管理服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做好这类群体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做好这类群体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做好这类群体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城镇居民参保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保对象
(一)具有漯河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二)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
(三)本市普通高校在校学生。
(四)异地户籍(含农村户籍)在本市、县区就读的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儿童)。
第七条 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人均耕地小于0.3亩的城郊农村居民,可以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八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居民医保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筹集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