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8]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漯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同时,建立居民门诊账户;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定点就医;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市、县区分级统筹管理,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及漯河经济开发区居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市属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儿童)的医保经办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