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27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27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和27户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27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当年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市节能办)。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委向社会公布。
(三)对全国千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委和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对省百家企业和市重点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省百家企业的自查报告应同时抄送省经委。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委。省百家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市重点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经委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该县市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有关部门从严控制该地区要求核准和批准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该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和市监察局。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经委提出意见,交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属全国千家企业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属省百家企业的,由省经委和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属市重点企业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市政府每年对全市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属全国千家企业的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经委;属省百家企业和市重点企业的上报市政府,并限期整改。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