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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要紧密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核定的“盲村”村名和数量,科学制订“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明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工程进度、保障措施、资金使用、责任追究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六)市、县两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延长播出时间,提高传输质量,增加科技兴农、法律普及、卫生防疫、文化教育等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使广播电视村村通更加贴近实际、农民群众、农村生活。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村村通”工程按规定接收广播电视信号,防止违规接收境外节目。

  三、加大投入,努力构建新时期“村村通”工作长效机制
  (七)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我市新时期“村村通”工程建设采取有线联网为主、共用卫星接收为辅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市、县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作用,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
  (八)到“十一五”末,我市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由省、市按6∶4比例每村补助1万元,分年度列入省、市财政预算,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省政府负责解决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建设补助资金,市、县政府分别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
  (九)建立广播电视维护保障运行机制。农村广播电视“脱盲村”的运行维护资金,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省一套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经费由省承担,市、县财政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站)机房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村村通”工程资金、运行维护经费,要分别设立专户管理,确保专项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要制定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和管理机制。要按照法律程序加强审计监督,保证资金全部用于“村村通”工程建设。要加强维护,巩固成果,充分发挥已完成“村村通”工程作用,坚决防止“返盲”现象发生。要提高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确保“村村通”、“优质通”、“长期通”,并逐步向“数字通”过渡。对已有的县、乡(镇)两级维护中心或维护站要配备专门的广播电视管理力量,也可以委托广播电视站和维护机构代为维护,积极推进和完善“村村通”运行维护机制。
  (十)对建设、经营县以下农村有线网络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支持,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外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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