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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第十五条 体育后备人才应当注册登记。设区的市、县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体育后备人才每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由设区的市单项体育协会或者其业务主管部门向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必须按照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或者训练单位的需要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必须在满足设区的市体育运动学校和训练单位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人才交流活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向训练单位输送人才,可以向训练单位收取培训费。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与培养

  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当在编制内进行,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每年进行一次,由训练单位提出招聘计划,经省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在公开招聘优秀运动员前,可以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试训运动员人数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报省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原则上从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试训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训练单位应当与试训运动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试训合同。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由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标准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省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聘用标准并通过考试、考核的拟聘用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训练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与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聘用未满16周岁的优秀运动员,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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