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信用评级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8]239号)
南通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企业信用评级收费标准的紧急请示》(通价服[2008]176号)收悉,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8号令)第
十五条规定:“企业信用征信实行有偿服务,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信用管理机构确定。”据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即省信用管理机构)了解,到目前为止该办公室既未出台全省性的企业信用评估(评级)质量标准,也未批准省内任何一家征信机构开展这类特许经营服务,更未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对有关企业服务定价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在省信用管理机构没有出台有关企业信用评估(评级)质量标准前,对有关企业征信机构开展的企业信用评估收费,难以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和定价。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目前尚不具备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机构制定企业信用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条件。
为了促进我省企业信用征信有偿服务尽早、规范开展,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经研究:同意你市企业信用征信服务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省未制定收费标准之前,暂授权你市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收费标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