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综合整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各县市区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继续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六)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各县市区要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县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并按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实施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名单在7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9月、10月的22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