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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宣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经委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监察部门负责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省纪委八届三次全会和市纪委二届三次全会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水务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防止面源污染的监管,减少对河流、湖泊水环境的污染。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考核。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各县市区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涉铅行业、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县市区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检查要在巩固成果和突出重点的基础上,做到四个“延伸”。即检查范围要从城区向乡镇延伸;从干线公路向支线公路两侧延伸;从单纯区域向乡镇、县、省界结合部延伸;从主流河向支流及上游延伸(特别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强化案件管理。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市级挂牌督办。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必须严格做到“六个明确、三个到位”,结果要向社会公布,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各县市区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市级环保部门将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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