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7年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涉铅、化工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死灰复燃。
4.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2007年以来查处的案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涉铅、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和2007年以来查处的案件进行抽查。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工作的企业,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和连续三次超标排放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要把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与大力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相结合,与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相结合。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督查各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基本情况。严格按第二次全市环境保护大会签定的目标责任状要求,认真核查各县市区(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进度,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要限期开工建设,并限期投入运营。已开工但建设进度滞后不能按期投入运营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时投入运营。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要求建设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2.开展对现有生活垃圾堆场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现有生活垃圾堆场和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严防发生次生污染。建设部门要按整改要求提出有关工程技术处理措施,并筹集资金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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