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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政函〔2008〕3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参保用人单位负担,省政府决定将参加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逐步由23%调整为21%。具体调整办法:
  从2008年1月1日起由23%调整为22%,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21%。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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