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防灾治理措施,对所属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实行动态监测。
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汛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加强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因修筑公路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予以治理。对公路两侧岩石破碎易于发生崩塌的路段,应及时封闭坡面,设置牢固的坡面防护系统,确保公路安全。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雨季到来之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主要河道和水库(坝)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易受洪水和泥石流威胁且险情征兆明显的,应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对辖区内危房要全面摸底排查,加强日常监控和雨天巡查,杜绝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是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线井口和矿井井口、工业广场附近滑坡、崩塌以及矿区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
市人防办要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稳定性调查评价,划定不稳定地段,圈定危险区段,设立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监测预防措施,避免因危旧人防工程塌陷造成人员伤亡。
各矿山企业要对所辖矿区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各驻地国有矿山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要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值班和速报制度,明确监测责任,切实加强矿区地质灾害巡查防治。西山煤矿总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所属各矿和西峪煤矿、太钢尖山铁矿、古钢铁矿厂狐偃山铁矿除加强对采矿引起的裂缝、塌陷、山体滑坡、崩塌等灾害的巡查监测外,还应重点注意和预防煤矸石、采矿弃渣等固体松散堆积物在汛期引发泥石流地质灾害,切实保障矿区内外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秩序。
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抢险救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抢险救援的第一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组长是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抢险救援的具体责任人,各有关乡镇(街办)行政一把手是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具体工作责任。
五、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县(市、区)要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区段,要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