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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主要分布于太原盆地黄陵-新城、古交市原相-石家河、娄烦县龙泉一带,分布面积1213k㎡。
  主要地质灾害为地面沉降,滑坡、崩塌、地裂缝等。
  (三)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主要分布于阳曲县泥屯-东黄水、古交市曹坪、娄烦县天池店一带,分布面积927k㎡。
  主要地质灾害为土体滑坡、崩塌、黄土湿陷等。
  四、 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要求    
  (一)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管、水务、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依照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太原市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 (二)建立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防治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雨后灾情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基层地质灾害巡查监测情况,确保汛期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制度落实,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雨后常规报告制度,在降雨发生后12小时内将辖区地质灾害发生及变化情况逐级报告县、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值班电话须向社会公布。各驻地国有矿山企业及其他各有关单位也必须建立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
  (三)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巡查监测制度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建管、水务、交通、防汛、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因降雨可能诱发的各类地质灾害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监测防治区域,明确具体监测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御措施;要责成各有关乡镇、街办、村民委员会、各类矿山企业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特别是对采矿活动、切坡建房和地面沉降等形成的潜在灾害隐患的巡查。经判定可能出现险情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调查鉴定险情,提出具体避险措施,确保防患于未然。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辖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防治和巡查督查的职责。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在降雨和强降雨时段实行加密检查、跟踪督查,及时掌握灾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各县(市、区)建管、水务、交通、防汛、气象、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调查和方案制定,对威胁城建基础设施、公路交通、水利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危险体进行险情动态监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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