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8〕1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2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铜陵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的资金。
第三条 为实现引进先进的技术、管理和海外智力,促进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设立招商引资目标奖、项目奖、优质服务奖和中介人引荐奖。
目标奖、项目奖和优质服务奖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各单位招商引资费用不足。
(一)目标奖。对县区政府、市有关单位、开发区、经济园区,制订招商引资奖励目标。
1.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经济园区完成当年招商引资奖励目标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超额完成奖励目标的,外资每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5000万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市有关单位完成当年招商引资奖励目标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超额完成奖励目标的,外资每超过1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1000万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但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
3.内外资奖励目标分别下达,分别奖励。
(二)项目奖。对不实行招商引资目标奖的其他单位,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凡属《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列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安徽省)》项目均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