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 明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用地征收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以及使用转户后剩余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征收土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征地规划、征收、储备、供地、管理的统一。
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土地征收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实行批次连片征收,条件允许的地方可先转户后安置。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建立征收土地专项资金,并负责资金的足额到位,以保障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征收土地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 征收调查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向辖区政府下达征收通知,同时通知公安部门依法冻结征收范围内户口,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停止房屋产权登记,通知征收区域停止各类建设活动。
第八条 辖区政府根据征收通知组织征收调查工作,并按初始登记、初审、审核(认证)等程序进行。
初始登记由村(居)委会对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人口、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