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佳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四日
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保障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行使规划委员会职能,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组织
(一)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提报情况不定期召开,非常情况根据需要报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二)规划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未经批准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规划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四)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事项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查决定。
二、议事内容
(一)由规划委员会集体讨论审议的内容。
1.城市发展战略及重要基础性规划。
2.市、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专业)规划以及县(市)城镇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镇的总体规划。
4.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5.重大项目规划选址以及投资3千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
6.胜利路、站前路、杏林路、光复路、长安路、沿江路、友谊路、红旗街、通江街、中山街、和平街十一条街路两侧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7.年度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经费预算及其他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规划委员会闭会期间由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查决定的内容。
1.城市规划区内2公顷以上的各类公共建筑及地方财政投入项目的选址;占地面积超过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各类工业项目选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