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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市州政府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先进市州政府的决定
(吉政函〔2008〕4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3-2007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市 (州)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生态省建设,落实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实现了环境保护投资不断增加、污染防治能力和环境风险防御能力显著增强,污染减排效果明显,有效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吉林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结果,省政府决定:给予长春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等奖奖励;给予松原市、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人民政府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二等奖奖励;给予通化市、白山市、辽源市人民政府2003-2007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三等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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