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辖区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七)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审计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码规则编制、公布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市经济信息中心所提供的帐户登录“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时发布、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铜陵数字电视881政府信息专用频道是政府信息公开另一重要媒介,与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实行数据共享,实现政府信息同时发布、同步更新。
第十六条 建立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赠阅联络网络,在重要公共场所设置铜陵市人民政府公报宣传、查阅点。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向社会发布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开渠道外,行政机关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及部门政务公开网;
(二)各类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及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
(六)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及政府有关会议;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