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8〕2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五日
铜陵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下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材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建档案馆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由财政统筹安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障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制定、实施地方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
(四)负责城建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学术研究和人员培训,以及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