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以外,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土地信用合作和土地抵押试点。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要坚持慎重、稳妥原则,严格法定程序。无论实行哪种土地流转形式,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利,鼓励和引导农民探索新的土地流转形式,促进土地经营方式的创新。流转的土地,要有利于比较效益优势的发挥,原则上应实行规模经营,力争最合理、最有效地利用土地,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规模经营的形式,可依不同地区、不同生产条件而不同。山区半山区,可重点推广“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护,收益分成”或“联合开发,股份合作”的形式。平原地区,可在巩固原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基础上,向合作农场发展。流转的土地,不分地区、性质,不论集体、个人,均可参与承包。要吸引一批有经济实力、有技术专长的市内外企业家、科技人员等投资农业开发。既可吸收农业内部资金参与农业开发,也提倡农业外部资金投向农业。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土地规模经营与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村一品”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四、加大对土地规模经营的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从政策上鼓励和推动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对规模经营成片、土地面积较大的农业科技及农业发展项目应优先立项。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农业信息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对规模经营的大户和单位发展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业务,享受农业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对于规模经营者所需流动资金和购置农机等生产性固定资产,各地应予以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优化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积极支持和帮助规模经营大户发展生产。土地管理部门要对规模经营管理用房等设施建设所需临时用地依法给予优先安排,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工商部门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土地规模经营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扶持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
(二)鼓励和提倡成立“土地规模经营者协会”组织,提高规模经营者的素质和组织程度,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挥其对外联结市场或企业,对内联结千家万户,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探索农户土地入股等流转方式,自主开发经营农业项目。
(三)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中央、省、市各类涉农专项资金的立项安排上,应充分考虑土地规模经营因素,择优扶持。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的投入,要重点支持基本农田整理、灾毁复垦和耕地质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