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水平、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程度和农民在二、三产业的收益状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既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也不能消极无为、放任自流;既要积极推动,又不能搞“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实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确保土地承包方和土地受让方的利益。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流转收益的协商确定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决定。坚持有偿流转,受让方应对土地承包方给予合理经济补偿,流转收益归土地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补偿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增值和农户的切身利益,长期流转应商定分时段价格,提倡以前三年平均亩产量为基数考虑适量增长。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鼓励长期流转、连片开发。推进土地规模经营,要逐步改变过去零星流转、短期流转、分散开发的状况,强化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职能,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导和协调,达到集中流转,连片开发,以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土地流转期限尽量长些,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规模经营在解决农业问题上的作用。
三、提倡多种类型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形式
我市农业生产的地区性差异较大,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形式要按照各地的自然条件、生产基础、人地比例、种植习惯、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转移程度以及农民的思想观念等方面来确定。根据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实际,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有:
(一)出租。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转包。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入股。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成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合作社等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四)互换。即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转让。即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经发包方同意,当事人可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